不知各位有没有这样的经历,应聘入一家公司,勤勤恳恳的工作,却因违反了千奇百怪的“公司规章”而被开除,一时陷入窘境。近些年,大大小小的公司越来越多,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成立公司,首先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于是乎,各公司根据自身的需求,各式各样的公司规章就出现了,如“内部人员之间不得谈恋爱,否则开除”“如果迟到,扣一天工资”等等。大部分人入职时也都不太清楚公司规章,总是等到被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为由开除时,才追悔莫及。
在我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第二种情况确实表明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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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规章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条款我们可知,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需要公司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共同、平等协商。
其次,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返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如上述“内部人员不得谈恋爱,否则开除”这种条款,明显不合法,如因违反此类条公司规章导致被开除,那么将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公司进行处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这三个条件却一不可,否则公司规章将面临无效风险。如被确认无效,则依据违反公司规章致使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也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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