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协议
甲方(实际出资人):
地址:
乙方(名义出资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目标公司
1.1 目标公司已经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知书中核准的公司名称为: 。
1.2 目标公司拟登记注册地址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
第二条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
2.1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向目标公司出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公司成立后,甲方实际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
2.2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以名义出资人(名义股东)的身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工商登记材料和其他材料中。
2.3 目标公司成立后,乙方名义上在目标公司出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比例为 %。但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在公司设立时未出任何资金,以其名义在目标公司持有的股份,全部系甲方实际出资形成。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目标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权利。
3.2 甲方有权根据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调整目标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股权比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增减持、公司的增资扩股、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
3.3 甲方有权指派专人负责目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乙方应当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形式将甲方指派人员聘任为目标公司财务主管。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目标公司股权无条件过户至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3.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思作出股东会决议。
3.6 甲方有义务以乙方的名义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注资,确保资本金到位。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行使股东权利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承担。
4.2 乙方作为目标公司名义股东在行使名义股东权利时,应当征询甲方意见,并依据甲方意见行使股东权利。
4.3 乙方不参与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其作为名义股东,从目标公司取得的分红应为甲方所有。
4.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名义所持目标公司股份及收益擅自进行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4.5 因乙方自身债务或其他行为,导致乙方在目标公司持有的名义股份以及收益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或转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全部损失。
4.6 乙方应当对本协议内容予以严格保密。
第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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